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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大畜牧場第二分場

文號
40-106-100013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10/06
違規日期
2017/08/29
違反法條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9日派員前往貴場第二分場督察,發現貴場第二分場禽畜糞委託再利用,惟未依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備供查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一三○之七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一三○之七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