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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0
- 處分日期
- 2020/11/23
- 違規日期
- 2020/09/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3,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朴子市朴子工業區之工廠,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嘉義縣環水許字第00690-01號)到期日為109年5月18日,而有依規定於到期日前六個月前起五個月內之109年2月11日提出變更及展延申請,並於109年4月15日取得同意認可變更,同意試車期程為109年5月1日至109年7月29日。但貴公司卻未於同意試車期程屆滿前(109年7月29日前),提送許可文件變更登記申請,因此該許可證至同意試車期限屆滿日(109年7月29日)翌日起失其效力。另依貴公司所提供之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表,查得109年7月30日至109年8月31日共計28日有廢水產生且有排放於地面水體行為,然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取得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3600元整,於109年9月23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212449號函,令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水處以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工業區二街八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二街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