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15
- 違規日期
- 2018/03/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貴公司設有鍋爐並不定期洩放廢水於廠內陰井,再由馬達將廢水抽至與酸鹼系廢水(原廢水編號:WM01)混合後排入廢水處理設施酸鹼系貯槽,惟該股廢水產生、收集及處理未登載於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二、經查現場製程作業有使用自來水(經查自來水使用於製程之調整中和作業),惟該項用水來源種類(自來水)未登載於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三、經查廢水處理獨立專用電度表、操作參數僅記錄至107年2月22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藥劑使用量、污泥之產生及貯存量僅記錄至107年2月22日,未依規定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四、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藥品使用之購買相關單據僅留存107年2月份資料,未依規定將資料保存五年,以備查閱。五、現場查有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有放流水排放時流量計數字刻度卻無法轉動及正確計量,據事業代表表示該流量計已於107年2月21日發現故障,但經操作人員維護後仍無法恢復正常計量,因備用之水量計測設施尚未校正無法立即更換使用,至本局稽查當日仍為故障之狀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2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3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放流水表維護資料及自107年3月7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獨立專用電度表計量讀數、廢水處理操作參數、廢水處理藥劑使用量、污泥產生及貯存量等相關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之7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