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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08
- 處分日期
- 2021/01/11
- 違規日期
- 2020/10/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4,5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14-00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9年9月26日中市環水字第1090109766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09-090027)在案;另貴公司分別於109年9月21日讚總字第109092101號函檢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09年10月12日讚總字第109101201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09年10月1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3.8mg/L(標準值:3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4500元整,限期於110年1月28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0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武曲里大安港路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武曲里大安港路4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