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1-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2/12/06
- 違規日期
- 2022/07/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新庄廠)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20-02號),本局於111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新庄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製程運作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增設2台袋式集塵設備,且異動事實發生逾30日未向本局提出申請。(二)另設有2個貯砂預備桶。(製程單元E010增設)。(三)防制設備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7之壓差計讀值為260mmH2O(許可核定80~180mmH2O),另A007及A009壓差計管線未連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日(已完成改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新庄里溪頭路三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新庄里溪頭路三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