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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30019
- 處分日期
- 2022/03/31
- 違規日期
- 2021/12/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塑膠模生產作業,領有塑膠品塗裝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苗府環操證字第K0916-02號),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2月16日執行督察查核時發現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吸附設備(A001)活性碳更換頻率及更換量為每35天更換1次,更換量為5公噸,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之廢氣處理程序原料(代碼:190217)活性碳110年1月至11月總計使用量為19.31公噸,又依貴公司現場提供之活性碳購買發票,110年1月至10月總計購買300公斤,使用量均未達35天更換1次量5公噸,貴公司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下浮尾二四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下浮尾二四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