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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09
- 處分日期
- 2019/10/16
- 違規日期
- 2019/07/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7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2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二六七巷一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二六七巷一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