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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3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3/19
- 違規日期
- 2017/12/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6南市廢甲處字第018-1110131-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6年1至4月收受原物料E-0217(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及E-0218(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之製程代碼名稱申報錯誤,且該原物料收受處理後亦未申報衍生廢棄物E-0221(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之產出、貯存、清理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七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七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