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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04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4/27
- 違規日期
- 2018/03/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規定出示稽查證二、今日稽查為復查前次(107年3月12日)之缺失複查,現場仍有缺失未完成改善,合計8點缺失,已違反營建工地缺失記點原則及空污法第23條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三、陳述意見:盡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8、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段802地號內等十五筆土地,太平區西南側,光德路390巷以南,光德路以東、光興路以西、德明路以北之範圍內。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