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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泉畜牧場

文號
30-107-020022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2/26
違規日期
2018/01/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經營之廷泉畜牧場,飼養豬隻約800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畜牧業(飼養豬達200頭以上者),領有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桃縣環排許字第H3029-00號),經查許可有效期限至106年1月4日止,故稽查當日(107年1月4日)許可證已過期失效,視同未經許可逕行貯留回收使用廢水。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西濱路二段七二六巷八六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西濱路二段726巷8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