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110031
- 處分日期
- 2018/11/26
- 違規日期
- 2018/09/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查核設備元件編號M011T003XX4LF020濃度淨檢測值為1萬1,136.6ppm,。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7年12月2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期限前檢具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一八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一八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