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07-05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違規日期
- 2018/03/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規定出示稽查證二、今日稽查為復查前次(107年2月2日)查核缺失複查,現場仍有缺失未完成改善,合計22點缺失,已違反營建工程缺失記點原則規定及空污法第23條規定,將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三、陳述意見:盡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5月2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原水湳機場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