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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90041
- 處分日期
- 2020/09/29
- 違規日期
- 2020/08/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15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38-02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於調勻站(廢水調整池)(T01-1)採樣原廢水結果,鎳測值2.7mg/L(放流水標準值:1.0mg/L),且經審視許可證內容,並無登載該水質項目,顯與許可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0月15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一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1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