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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飼養場

文號
30-113-12001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12/19
違規日期
2024/08/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於放流水採樣點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6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7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1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3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06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4年1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1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一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北段232-3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