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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12/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日南廠於本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19、19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47-10號),經本局於106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8.2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貴公司已於107年1月10日以(107)巨發字第1070007號函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等改善完成相關資料,經本局於107年1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屬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19、19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