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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23
- 處分日期
- 2024/03/25
- 違規日期
- 2023/05/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貴公司 前於112年3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21196號函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本局依法處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5月1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貴公司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且經本局於 113年2月21日派員稽查確認屬實。二、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於113年2月1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規定。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2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13270號函,准予貴公司設置「朱○○」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此,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八○五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