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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工廠

文號
30-113-030023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3/25
違規日期
2023/05/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經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貴公司 前於112年3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21196號函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本局依法處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5月1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貴公司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且經本局於 113年2月21日派員稽查確認屬實。二、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於113年2月1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規定。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2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13270號函,准予貴公司設置「朱○○」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此,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八○五之五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
統一編號
2879178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