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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2-114-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違規日期
- 2024/11/16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19日派員前往高雄市楠梓區翠屏里和平段五小段30地號等3筆稽查,依據民眾提供影片,貴公司確實於假日管制時段(113年11月16日12時59分)使用挖土機(怪手)等動力機械進行施工作業,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規定:「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六一號九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翠屏里和平段五小段30地號等3筆
- 更新時間
- 2025/03/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