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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6-120006
- 處分日期
- 2017/12/01
- 違規日期
- 2017/10/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陳○○106年10月26日駕駛貴公司所屬營業曳引車(車號:347-AP、車斗:3M-95)車上載有剩餘土石方,於觀音區嘉富路與新富路口處遭警方攔檢○○提供之證明文件經本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1月8日桃建施字第1060069194號函示為無效證明文件,另陳述意見補送資料仍有誤,視同未隨車持有載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最終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嘉富路與新富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