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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23
- 處分日期
- 2022/05/16
- 違規日期
- 2021/12/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本局於110年12月19日接獲通報臺中市大甲區溝渠發現白色廢水之重大案件,稽查人員沿該址擴大稽查,當場查獲貴公司有自廠內排出之白色廢(污)水至廠外溝渠,續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人員釐清該股廢(污)水來源,應為景觀魚池因補水浮球故障且塞頭樣式非閉鎖型致池水持續溢流及排出至廠內逕流廢水溝再排出至廠外溝渠(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上述違規情節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行為態樣:「……二、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物介入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清除或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者。……」,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5款規定裁處如下: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順帆路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