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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4/16
- 違規日期
- 2023/10/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局於112年10月24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於112年9月8日向本局通報啟動緊急應變相關程序,並於22時8分啟動濕井疏流泵進行繞流排放,貴局於112年10月22日始向本局函報書面報告,未依規定於20日內向本局提出繞流排放期間因應作為書面報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