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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27
- 處分日期
- 2022/04/30
- 違規日期
- 2021/07/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69,18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晉昌畜牧場以計時器控制泵浦抽取2座未登記原水池內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未登記專管連接至放流管,再從放流管連接另一未登記專管,由未登記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經採未登記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45倍;懸浮固體為1,2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2倍;生化需氧量為4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525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69180元整,貴公司於110年7月5日以未具文號函檢附繞流管線截斷封閉照片在案,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362、363、364、365、366、367、372、373、374、375、376、377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2鄰芳草路5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