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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6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違規日期
- 2022/03/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4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轄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以下簡稱柳科園區)屬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廢(污)水排放量2038.2CMD,並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本局於110年8月19日同○○(以下簡稱該員)設置柳科園區乙級廢水專責人員,該員為連續3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局於110年8月19日核准公文中告知應於到職翌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局報備(應於111年3月6日完成),惟該員未依上述規定完成訓練及報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一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