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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22
- 處分日期
- 2022/01/13
- 違規日期
- 2021/10/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10年10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貴公司(大甲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大甲廠)為化學原材料製造業,當日M12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21-05號)及M14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6-02號)製程運作中,進廠前查無故障報備紀錄,查M14製程洗滌塔(A141)操作儀表板發現自110年10月15日下午12時50分42秒至查核當日上午9時50分42秒故障未顯示洗滌塔(A141)洗滌液流率數據,致未能確實連續紀錄洗滌塔(A141)洗滌液流量,前述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限改日期:111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一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青年路一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