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4-107-07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7/10
- 違規日期
- 2018/03/19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107年3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觀音工廠(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建國三路2號)稽查,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及運作場所未依規定標示危害圖示、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護措施等,核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環己烷」之核可文件(證號:082-03-J0016),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之核可文件(證號:117-03-J0013),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緣於107年3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觀音工廠(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建國三路2號)稽查,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及運作場所未依規定標示危害圖示、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護措施等,核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二一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