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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1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1/04
 
            
            
                
- 違規日期
 
                - 2020/12/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9月30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內坑路18之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大發廠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集塵設備為袋式集塵器,並有廢濾袋產生,另查貴公司工廠登記證,產業類別為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資本額1500萬元,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二)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逕自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11月16日高市環局廢處字第40-109-110018號裁處書處分在案,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二、本局109年12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大發廠複查,經現場人員表示尚未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逾限期改善期限,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內坑路一八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內坑路18之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