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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3
- 違規日期
- 2017/05/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8月5日通知及本局105年8月12日派員現場查核結果,貴公司生產之各式紙類免洗餐具屬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故貴公司確為平板容器(紙類免洗餐具)製造責任業者,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5月24日會同環保署人員至貴公司當時之登記地址(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100巷12號)進行現場稽查作業,仍於現場查獲貴公司平板容器成型機生產製造紙製免洗餐具之事實,故貴公司未申請責任業者登記確有違反「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情事,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一○○巷一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福住里南北六路100巷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