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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40020
- 處分日期
- 2024/04/19
- 違規日期
- 2023/11/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不銹鋼材料噴烤漆作業,屬金屬製品製造業,製程為原料(金屬製品)→手動噴漆→烤爐→包裝→成品。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1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中山廠)督察,督察時製程運作中,經與貴公司確認每日使用漆料約4桶,以工作天計每月使用約80桶,每桶重量約17公斤,甲苯調薄劑每月使用2桶至6桶,每桶重量160公斤,上開有機溶劑年最低使用量經計算為20.16公噸;再查貴公司(中山廠)地號為臺中市大甲區日南段293-13、293-14地號,廠房面積為1,960平方公尺,廠內烤爐抽風機馬達馬力為15HP(11.1千瓦),爰貴公司(中山廠)係屬環境部公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每年設計或實際用量為20公噸以上,廠房面積為50平方公尺以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惟貴公司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
限改日期:113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六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中山路2段8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