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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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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1/13
- 違規日期
- 2016/08/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營造業,承攬李**建物拆除工程(105賢蘆拆0***號)並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經查網路申報6張營建混合物(代碼:R-0***)清運聯單(編號:F14A48381050****,清運時間為8時38分;F14A4838105****,清運時間為9時334分;F14A4838105****,清運時間為10時28分、F14A4838105****,清運時間為11時27分;F14A48381050****,清運時間為13時16分;F14A48381050****,清運時間為14時11分),預計由廢棄物清除機構(**開發有限公司)之車輛(頭車:***-UY,尾車:**-A9)清運至再利用機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網路申報聯單所載清運時間於營建工地發現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僅於該工地附近(蘆洲區集賢路***號)發現該清運車輛來回行駛於再利用機構,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該清運車輛有刷取抵達產源及再利用機構之條碼,再利用機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於網路申報聯單點選接受該批廢棄物並過磅(紙本聯單未勾選過磅但有記載重量),惟實際並未收受該批營建混合物,以跑空單形式完成網路申報作業,網路申報聯單清運數量與實際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三一一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236巷40號及236巷38弄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