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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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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4
- 處分日期
- 2018/11/19
- 違規日期
- 2018/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廢止許可證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作業製程機具(真空乾燥機)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以抽水馬達抽取至貯存槽貯存,伺貯存槽內廢水達一定水位後,再命員工開啟手動閥門將未處理之作業廢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另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6日至8月29日期間,共執行12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總鉻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7年8月8日檢測值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濃度高達26.9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2.4倍,又貴公司坦承自104年6月31日起將白天製程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正常處理流程操作,而暫存於廢水單元調整槽內,直到傍晚約18、19時將正常流程(即自動操作廢水從調整池抽水至快混池機制)關閉,開啟非正常流程之手動強制模式,將貯存於調整池內之廢水密集抽至快混池,且為加大廢水流量,於調整池進入快混池間私自增設一管徑較大之進流管線,使快混池廢水進流量增加一倍以上,又快混池未正常加藥(PAC)處理(107年8月29日聯合查緝當時藥劑桶為空桶),致快混池內之廢水停留時間嚴重不足。
- 裁處書主旨
- 命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彰縣環水許字第03878-00號)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6、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