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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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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22
- 處分日期
- 2024/10/24
- 違規日期
- 2024/09/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經核准放流水採樣點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3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9月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東勢巷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東勢巷7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