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1-050022
- 處分日期
- 2022/05/12
- 違規日期
- 2022/02/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縣埤頭鄉稻香段69、72地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7日派員稽查,查貴場清洗畜舍產生之廢水未經污水處理設備,即由場內畜舍旁排水溝接塑膠管直接排放至稻香路237巷道路旁排水溝,且經本局巡視貴場放流口,亦未發現有廢水排放情形,上述情事貴場產生之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1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18日前檢具已封閉繞流孔洞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6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連交厝段第六二、六三地號平原村稻香路二三七巷九O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稻香段69、7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