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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3/04
- 違規日期
- 2020/09/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17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放流口排放廢水中,當場採樣送驗,經檢驗結果其中化學需氧量為124mg/L(標準為100mg/L),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限改日期:110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四○號、四○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關西鎮關西鎮大同里水坑四○號、四○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