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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志企業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11-03001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03/16
違規日期
2022/01/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大發廠於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18之7號從事瀝青混凝土處理,領有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11年1月17日至現場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01有破損情形,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1年5月16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內坑路一八之七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內坑路一八之七號
統一編號
8431311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