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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4-060009
- 處分日期
- 2015/07/06
- 違規日期
- 2015/05/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4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請貴公司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自文到次日起,至提送日止之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洗滌塔(A001)洗滌液流率及袋式集塵器(A005)之壓降數值之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