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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50044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違規日期
- 2018/05/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5月6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永安區竹子港段1008地號(本市永安區永工六路4號)之拆除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4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A001114號准予拆除函)已完工,且該工程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