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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瑞興畜牧場

文號
30-108-11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9/11/01
違規日期
2019/08/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8年8月7日派員稽查,於貴場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16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一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菁埔里菁埔寮三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菁埔段1247~1249、1252~125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