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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10030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違規日期
- 2023/1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所屬車輛(車號:BGF-8917及BEM-6173)長期清運產源事業所產出之廢活性碳(R-2408),並交由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進行再利用,經檢視該批車輛所載運廢活性碳之遞送聯單,清除者部分皆申報為再利用者清除,惟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該批車輛並不符「自行清除」條件,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附表編號二十四、廢活性碳四、運作管理(一)廢活性碳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惟該批車輛未具有合法運輸業身分亦非屬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轄下車輛。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澎湖厝二二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保安林12-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