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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60010
- 處分日期
- 2025/06/12
- 違規日期
- 2025/04/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29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4月25日複查前次113年11月6日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4款及第11條規定及「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16點,缺失之改善情形。現場尚有缺失如下:自動洗車設備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且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上述缺失未有明顯改善作為,認定未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25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一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大內區內郭里後堀三六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