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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20010
- 處分日期
- 2021/12/06
- 違規日期
- 2021/07/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7臺北市廢乙清字第0096號),所許可清除機具(車號:AXC-****)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惟該清運機具行駛於道路而未依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三○八巷四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往三重方向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