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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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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60008
- 處分日期
- 2021/06/25
- 違規日期
- 2021/02/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事業所有車輛,由謝○○於110年2月4日載運廢鐵皮、廢腳踏車、廢木板等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行經本縣台15線新豐鄉○○號前時,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及本局攔查,發現前述車輛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名稱及位置等資料不全,且未填具清除機具車號無法對應實際機具,視為無效證明文件,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寶山鄉雙新村吉林路三九巷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284-5號南下車道(新豐園藝)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