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崙芳畜牧場
- 文號
- 30-110-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2/25
- 違規日期
- 2020/10/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5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最高為31,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倍數:51倍;生化需氧量為42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80mg/L)倍數:4.3倍;懸浮固體為2,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15.3倍;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開機運作,維持其正常功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2000元整,應於110年5月10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開機運作之證明、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10月2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七六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761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