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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8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8/20
- 違規日期
- 2020/06/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9年6月10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污水處理單元分批式化學反應槽(序號T01-2),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每日記錄操作參數,亦未於槽上設置pH計。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