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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違規日期
- 2017/08/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4日派員至該公司林園廠督察時,發現該公司林園廠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許可內容記錄廢水蒸餾系統之流量、調勻站之停留時間及曝氣量、加藥池之NaOH加藥量、活性污泥池之曝氣量及溶氧、最終沉澱池及沉澱池之表面溢流率與停留時間、接觸曝氣池之曝氣量、停留時間及溶氧、放流槽及調勻池之停留時間、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濾速及接觸時間;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