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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5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5/08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色膏及離型劑製造,本府107年3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污染源操作中,查貴公司106年第1季至106年第4季製造原料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超過20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新安里洪圳路三六六號及三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新安里洪圳路三六六號及三七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