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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8/07
- 違規日期
- 2024/04/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1.T01-03廢水調整池(一)廢水未進入T01-04冷卻水塔(一),T01-06廢水調整池(二)廢水未進入T01-05冷卻水塔(二),T01-12廢水調整池(十二)廢水未進入T01-28冷卻水塔(三~四),未依許可登載操作。2. T01-14接觸氧化槽(一) 及T01-15接觸氧化槽(二)交替使用與許可登載操作方式不符。3.許可未登載使用甘油及鹽酸,現場原物料單據有購買甘油及鹽酸。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現場原料使用量記錄表矽利康油112年10月3日為257.7公斤及113年2月20日為243.7公斤,超出許可申請每日最大量240公斤。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1.T01-03廢水調整池(一)廢水未進入T01-04冷卻水塔(一),T01-06廢水調整池(二)廢水未進入T01-05冷卻水塔(二),T01-12廢水調整池(十二)廢水未進入T01-28冷卻水塔(三~四),未依許可登載操作。2. T01-14接觸氧化槽(一) 及T01-15接觸氧化槽(二)交替使用與許可登載操作方式不符。3.許可未登載使用甘油及鹽酸,現場原物料單據有購買甘油及鹽酸。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現場原料使用量記錄表矽利康油112年10月3日為257.7公斤及113年2月20日為243.7公斤,超出許可申請每日最大量240公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尾鄉溪頂村三溪路一段三○一巷六號、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尾鄉溪頂村三溪路一段三○一巷六號、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