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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09
- 處分日期
- 2017/10/05
- 違規日期
- 2017/08/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90-00號),依許可核定內容,現場灑水線各灑水噴頭應間隔2公尺,共計全場252顆灑水噴頭,運輸車輛於洗車台洗車停留時間應於90秒以上,惟核對貴公司現場缺失如下:(一)現場灑水線位置、灑水噴頭間距及數量皆與許可不符。(二)運輸車輛經洗車平台停留時間僅20~30秒,未依許可核定操作。(三)現場水表數值與貴公司每日紀錄報表不一致,未依許可證規定確實記錄。綜上,前揭事項皆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1月10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