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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18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違規日期
- 2019/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獲臺端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 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72000元整,查臺端業經本府109年7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246993號函命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
罰鍰新臺幣277萬2,000元整,扣抵應支付公庫之120萬元,處罰鍰新臺幣157萬2,
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