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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6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6/01
- 違規日期
- 2023/04/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處理專責代理人於108年9月30日已離職,未依規定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業經本府112年4月21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147568號函命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及112年5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160769號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止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在案,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