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1/19
- 違規日期
- 2018/03/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使用污泥脫水機,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使用污泥曬乾床不相符。二、調勻站(調整池)(原廢水編號:WM01)廢水經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7,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pH值2~6)。三、經查現場製程使用自來水外,亦使用地下水於製程清洗作業,惟地下水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申請登載使用。四、經查原料購買單據,查有購買小蘇打,其作為清洗作業之添加物,惟本項原料(小蘇打)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申請登載使用。五、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讀數僅記錄至107年2月8日,其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操作參數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產生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六、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僅記錄至107年2月8日,其未依規定每日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及自107年3月7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獨立專用電度表計量讀數、廢水處理操作參數、廢水處理藥劑使用量、污泥產生及貯存量、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倘貴社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社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四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之4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