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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4-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4/08
- 違規日期
- 2025/03/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溪區瑞源段121、178、179、180地號土地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鉛蓄電池、廢乾電池、廢資訊物品、廢照明光源等)回收、貯存等業務,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桃園市政府未許可貴公司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貴公司未經許可即先行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二八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瑞源段121、178、179、180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